各位同學: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新修訂的《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下稱《規條》)於本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五)起正式生效,有關修改內容及《規條》全文可參閱下表。
相關規條主要的修改內容包括:
I. 限制月票登記之車輛擁有人,月票登記之車輛必須為月票持有人所擁有,或其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擁有且授權予月票申請者使用,但獲准許者除外(《規條》第九條第七款);
II. 為月票設定泊車時間上限及逾時泊車之收費(《規條》第十二條);
III. 設定訪客停車場P3的特定泊車時間上限為連續24小時及逾時泊車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取澳門元20元之收費(《規條》第十二條及「附件一:收費表」)。
學生泊車月票使用者應留意以下事宜:
C. 月票續期篇
1. 月票登記之車輛必須為月票持有人所擁有,或其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擁有且授權予月票申請者使用,才能續期繼續使用月票,即
- 車主為本人:可如常續期使用;
- 車主為申請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即父母或子女):須遞交申請人與車主關係證明,批准後方可續期月票;
- 車主不是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不能續期,且需要辦理取消月票手續及歸還月票至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辦公室(N6-3019室)或E7保安中心;
2. 申請人與車主關係證明:可提交有效之證明文件副本,如出生登記證明或婚姻登記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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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822-8651或發送電郵至<sts.parkingpermit@um.edu.mo>與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職員聯絡。
敬希垂注!
保安及交通事務處 謹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