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事: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新修訂的《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下稱《規條》)於本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五)起正式生效,有關修改內容及《規條》全文可參閱下表。
相關規條主要的修改內容包括:
I. 新增月票有效期,職員月票申請有效期最多為十二個月(《規條》第九條第二款);
II. 月票逾期後仍停泊於停車場內,須按普通票方式按時收費(《規條》第九條第十款);
III. 限制月票登記之車輛擁有人,月票登記之車輛必須為月票持有人所擁有,或其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擁有且授權予月票申請者使用,但獲准許者除外(《規條》第九條第七款);
IV. 為月票設定泊車時間上限及逾時泊車之收費(《規條》第十二條);
V. 設定訪客停車場P3的特定泊車時間上限為連續24小時及逾時泊車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取澳門元20元之收費(《規條》第十二條及「附件一:收費表」);
VI. 把澳門大學校內住客每人最多可申請兩張月票修改為每戶最多可申請兩張月票,獲准許者除外(《規條》第八條第四款);
VII. 同時具備多於一個身份的人士,僅可選擇以一種身份申請月票(《規條》第八條第六款);
VIII. 每張月票只可登記一台車輛,而每台車輛只可同時登記於一張有效月票上,獲准許者除外(《規條》第九條第六款)。
職員使用泊車月票及普通票應留意以下事宜:
A. 泊車時間上限篇
1. 訪客停車場P3:
- 月票及普通票之泊車期間上限為連續二十四小時;
- 連續泊車超過上款的規定,其後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收取澳門元20元之費用;
2. 除訪客停車場P3及住客停車場P7以外之澳門大學停車場:
- 月票及普通票之泊車期間上限為連續八日;
- 連續泊車超過上款的規定,其後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以訪客普通票收費;
3. 校內住客之月票使用住客停車場P7或獲准泊車之停車場的泊車期間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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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822-8651或發送電郵至<sts.parkingpermit@um.edu.mo>與保安及交通事務處職員聯絡。
敬希垂注!
保安及交通事務處 謹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