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澳大同學們:
近月本局接獲一宗涉及欺淩、恐嚇及勒索案,涉案者中年齡最少者為十一歲的未成年人。是次事件因言語間衝突而引起,涉案青少年把被害人帶到學校附近人少僻靜處進行欺凌,繼而實施恐嚇及勒索。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恐嚇罪”規定,以威脅說話令他產生恐懼或不安,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二年徒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勒索罪”規定,以暴力或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等手段,導致他人財物有損失,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八年徒刑; 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規定,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三年徒刑;第一百三十八條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規定,如傷人事件引致他人身體或健康嚴重受損,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十年徒刑。
不論在現實生活或網絡社交平台作出言語欺凌,甚至衍生出恐嚇、勒索或傷人等行為,其實已經觸犯了相關刑事法律。在此,本局提醒同學們,彼此相處要互相包容、尊重、友愛,倘發生衝突事件或意見分歧,應冷靜處理,切勿因一時衝動而作出違法行為;若不幸遇到欺凌事件,應立即通知老師、駐校輔導員或家長處理。
司法警察局
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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